來源: 泉州網 

  “釘釘”申請辭職獲批 反告公司違法辭退

  法院一審判決:電子數據可作證據,駁回員工訴訟請求

  臺海網9月3日訊 據泉州晚報報道    這兩年,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移動軟件進行辦公,從簽到打卡到線上會議,更有甚者直接在辦公APP上申請辭職。近日,泉港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使用“釘釘”APP申請辭職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連某通過單位“釘釘”辦公系統提出辭職申請,獲批后,他反悔了,反告東家違法辭退,要求補償17500元。他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S暉 繪)

  案情

  申請辭職又反悔 起訴索要補償金

  2016年2月,連某進入福建某食品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從事普工工作,一轉眼到了2020年。

  去年8月,他通過“釘釘”APP單位辦公系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并在離職報告中載明:“領用公積金,需要公司提供一份離職報告?!币粋€月后,公司通知連某無需上班,并為其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

  不料,連某反悔了。去年10月,他向泉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償其因被違法辭退造成的損失即5個月工資17500元。仲裁機構裁決駁回他的仲裁請求。

  同年11月,他向泉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其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經濟補償金17500元。

  焦點

  未書面提出 不算離職申請?

  既然連某提出了辭職,那么他為何起訴公司違法辭退,理由在哪里呢?

  連某認為,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申請離職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而其通過“釘釘”提交的離職報告不屬于書面形式,其實際并未提出離職申請,公司要求其離職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公司認為,連某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依法為他辦理離職手續并無不妥,無需向連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

  書面形式不局限 電子數據也是證據

  日前,法院一審審結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所謂書面形式亦被擴大化應用,不能局限于紙質性質的書面形式,且經審理查明,該公司自2016年9月份開始推行“釘釘”辦公系統,連某知曉并使用“釘釘”系統參與日常工作活動,其通過“釘釘”提交辭職報告亦形成書面記錄,已形成電子數據證據,可以認定系連某主動申請離職。公司通知連某無需再上班的行為本身并不具有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僅是對離職申請的回復,因此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連某的訴訟請求。

  釋法

  單方解除權一經行使 不得隨意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官介紹,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規定是對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特殊保護,即勞動者單方辭職行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該辭職行為系形成權的一種,自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到達公司時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提前三十日”是基于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需求,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是勞動者形成權實現后的附隨義務,這一要求并不影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經送達用人單位即生效的形成權特質。

  法官提醒,勞動者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應判斷職業風險,權衡利弊,謹慎行使權利,否則,該單方解除權一經行使,非經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隨意撤銷。(泉州晚報 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莊一虹 林頌勤 林長鑫)